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县、自治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实施的决定》已经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将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县、自治县和省重点园区实施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实现省级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不断激发发展活力”,要求省直部门要坚持“放为原则、不放为例外”,切实做到转变管理观念、放心放手放权,加快推动市县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接国际规则、对标国内一流,营造一个宽松充满活力的营商环境,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牵头开展了此项工作。
二、修订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县、自治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实施的决定》共计向市、县、自治县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委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12项,涉及省生态环境厅2项(1.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2.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省市场监管局9项(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3.注册计量师注册;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5.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7.保健食品广告审查;8.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审查;9.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1项(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
委托下放市县实施省级管理权限,事权仍在省级部门,省级部门承担法律主体责任,且均制定了详细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将按要求对各市县及其承接办理单位做好业务指导,把好业务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