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四 川 商 会 章 程
(海南省四川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四川商会。英文名称: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缩写SCCH。
第二条 海南省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川渝人士在琼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川渝驻琼和有志于促进川琼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服务海南、服务四川、服务会员;发挥在琼川商群体优势,架设川琼经济合作桥梁,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为川琼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8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和参与商贸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创办服务实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川渝人士在琼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川渝驻琼企事业单位,热心促进川琼合作和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关社团等其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我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依照章程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会领导职务设会长(理事长)1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任期四年。会长、监事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二)分管有关机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五)受会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对会员的审查批准、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方案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财务工作实施监督;
(四)对会员实名投诉,并经调查核实的不尽职不尽责的商会领导成员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提出质询;
(五)履行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按分工负责本会机构工作;
(三)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分管本会专项工作;
(三)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提交及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参与有关活动;
(六)处理机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凡单位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发展和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聘请律师担当常年法律顾问。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