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四川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四川商会。英文名称: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缩写SCCH。
第二条 海南省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川籍人士在琼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四川驻琼和有志于促进川琼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服务海南、服务四川、服务会员;发挥在琼川商群体优势,架设川琼经济合作桥梁,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为川琼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海南省工商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会。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开展招商引资、组织举办各类会务会展;
(三)组织会员开展和参与国内外商贸及技术交流;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四)组织开展各类会员活动及培训学习,参加社会公益;
(五)创办服务实业、经济实体。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川籍人士在琼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四川驻琼企事业单位,热心促进川琼合作和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关社团等其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及监事、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在每年3月底前交纳本年度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商会各种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商会发展、热心商会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理事长)授权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必须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采取举手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我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届五年(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依照章程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领导职务设会长(理事长)1名、监事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五)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对会员的审查批准、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方案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财务工作实施监督;
(四)对会员实名投诉,并经调查核实不尽职不尽责的商会领导成员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提出质询;
(五)履行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提交及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参与有关活动;
(六)处理机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