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24〕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矿业权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海南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新设矿业权。严格执行停止审批新设除建筑用砂石土、地热(水)、矿泉水以外采矿权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新设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严控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编制地热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开采量,不得实施混层开采,不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配套的矿泉水、地热(水)开采项目原则上不得在承压水分布区新设采矿权。停止审批新设探矿权。油气(含天然气水合物)和海底矿物矿业权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国家战略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的,可按规定设置出让指定矿种的矿业权。
二、从严审批采矿权延续项目,加快关停老、小、散矿山。涉及采矿权延续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城镇开发边界内(地热水、矿泉水矿山除外)、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的矿山,不得批准采矿权延续,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露天开采矿山和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保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地下开采固体矿山,采矿权到期注销,关闭退出。但符合保障国家战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产业政策,可在满足采矿权延续的其他法定条件下,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三、全面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编制、同时审查、同时实施的“三同时”制度,提高方案编制要求,严格方案审查,实行方案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过程监管,加大动态监测和联合督查力度,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验收制度,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至2025年所有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推进高质量发展。对已有生产矿山,2025年底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原则上依法退出;对新建矿山,投产1年后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应依法或按约定整改;对矿山建设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要求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切实抓好矿山关闭后的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压实已关闭矿山原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以及责任人灭失等历史遗留矿山属地市县政府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修复任务。严禁以治理工程之名行采矿之实,造成新的生态破坏。严格落实“优先保障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要求,综合运用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等手段,避免违背自然规律进行修复治理造成自然生态的次生破坏。
四、强化执法监管。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实施监督执法,对辖区内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突出的市县政府及监管部门要通报、问责。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矿山修复或修复验收未通过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指出问题,要及时整改、依法查处,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全面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整合矿山开采、安全、环保监管等信息数据,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严肃生态破坏赔偿追究,全面推进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五、本通知有关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5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