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商会概况 商会动态 商会机构 商会党建 会员服务 商务信息 互动交流 加入商会
您现在的微位置:  首页 >> 自由贸易港 >> 自贸港政策
自由贸易港 海南概况 海南新闻 自贸港政策 招商项目 最新资讯
  • 保亭县政协、统战部、工商联领导...
  • 商会理事单位东檀原木典藏文化公...
  • 关于我会2025年五一放假的通知
  • 商会参加海南省工商联第九届四次...
  • 商会举办数字经济专题讲座 共探...
  • 漆桥斌书记参加海南省商务厅“党...
  • 商会受邀参加新疆建设兵团(海口...
  •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 我会参加2025省外海南商会与...
  • 感受零碳生活 开启绿色未来
  • “维护全球供应链稳定”分论坛举...
  • 海南可探索氢氨醇等 清洁能源...
  • 四届消博会,给海南带来了什么?
  • 商会组织参加自贸港助企惠企贸易...
  • 秘书处受邀参加海南省宁夏商会第...
  • 商会举办DeepSeeK智能管...
  • 自贸港进口牛肉供应链寻求内地市...
  • 商会组织到海口保税区考察调研
  • 漆桥斌参加海南省非公经济党委党...
  • 漆桥斌参加省非公党委党组织书记...
  • 海南省四川商会党支部组织会领导...
  • 商会召开第五届换届选举委员会二...
  •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曾宇...
  • 四川新认定18家省数字化转型促...
  • 2025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如何...

  • 关注商会二维码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海南省四川商会  2022-09-15 11:55:32  阅读:1024  字体大小:

      财税〔2020〕31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联系我们
    商会网站备案号∶琼ICP备18002469号 版权所有∶海南省四川商会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806房
    联系电话:0898-66298289 电子邮箱∶ hnscsh@163.com   全程开发设计:海南中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