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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的通知
    作者:海南省四川商会  2022-09-08 14:19:39  阅读:381  字体大小: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

    指引清单(试行)》的通知

    琼办发〔202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摆在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位置,作为清廉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正面清单的引导作用和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督促引导公职人员主动履职、热情服务,亲清有界、公私分明,推动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统战部门要积极收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严格遵循政商交往行为指引,自觉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商交往行为的常态化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投诉举报,对在政商交往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因政商交往受到不实举报的公职人员要及时澄清正名。宣传部门要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加强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相关决策部署、政策规定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讲好创一流营商环境、建清廉自贸港的生动故事,营造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浓厚氛围。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坦荡真诚同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促进政商关系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以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积极履职尽责,主动靠前服务,勇于担当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10个方面:

    (一)认真落实惠企政策。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各项惠企政策,坚决落实我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坚持“谁出台、谁宣传、谁落实”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和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二)全力助推经贸活动。有序组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活动,积极推动重要项目签约、重点项目开工、企业上市等。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会展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出行、就餐、住宿费用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三)主动联系服务企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在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前提下,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经常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自愿参加自由贸易港政策解读、产业提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授课培训活动。

    (四)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或者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应当听取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自由贸易港建设、产业转型、企业发展等重要工作的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参加。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政务服务评价活动。

    (五)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推行“极简审批”制度,最大限度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零跑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无事不扰”原则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注重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七)平等对待市场主体。清理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八)坚决做到守信践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增强诚信履职意识,维护政府诚信形象。政府在债务融资、公共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应带头诚实守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九)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查办涉企案件要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企业经营者个人隐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需要企业有关人员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的影响,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十)注重维护企业声誉。严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既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又要避免舆论炒作冲击企业品牌声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二、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坚决防止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的行为,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五禁止”:

    (一) 禁止不公平行为。不得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搞选择性执法。不得对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标准制定、准入许可、经营运营、优惠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二) 禁止不诚信行为。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对于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

    (三)禁止不依法行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不得对市场主体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得以刑事案件等名义违规插手企业民事纠纷。

    (四)禁止不尽责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不得不作为、慢作为。落实惠企政策过程中,不得搞“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门槛。联系服务企业过程中,不得搞只承诺、不兑现。对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

    (五)禁止不廉洁行为。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联系服务企业的便利请托办事、获取报酬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政务服务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不得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行为。

    三、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光彩事业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5个方面:

    (一) 树立爱国情怀。传承热爱祖国的光荣传统,以产业报国、实业强国为己任,把企业发展与国家繁荣、民族兴盛、人民幸福紧密结合起来,带领企业积极投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事业。

    (二)勇于创新创业。把创新作为引领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大力弘扬创新精神,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行动,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

    (三)坚持守法经营。把守法经营作为企业必须遵守的底线原则和长远发展之道,讲正气、走正道,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竞争、依法理性维权,自觉承担照章纳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参与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

    (四)始终诚实守信。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和行稳致远的保障,增强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客户和消费者信任。

    (五)承担社会责任。坚持“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积极创造就业,保障消费安全,关爱员工健康,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绿色发展,真诚回报社会。

    四、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坚决抵制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共同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在政商交往中应当做到以下“六禁止”:

    (一)禁止请托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二)禁止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禁止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赠送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四)禁止安排可能影响公职人员廉洁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禁止以代为投资、理财,或者赠送干股、高息借贷、挂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亲属输送利益。

    (六)禁止妨碍公职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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