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商会概况 商会动态 商会机构 商会党建 会员服务 商务信息 互动交流 加入商会
您现在的微位置:  首页 >> 商会机构 >> 授权机构
商会机构 理 事 会 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 授权机构 最新资讯
  •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 我会参加2025省外海南商会与...
  • 感受零碳生活 开启绿色未来
  • “维护全球供应链稳定”分论坛举...
  • 海南可探索氢氨醇等 清洁能源...
  • 四届消博会,给海南带来了什么?
  • 商会组织参加自贸港助企惠企贸易...
  • 秘书处受邀参加海南省宁夏商会第...
  • 商会举办DeepSeeK智能管...
  • 自贸港进口牛肉供应链寻求内地市...
  • 商会组织到海口保税区考察调研
  • 漆桥斌参加海南省非公经济党委党...
  • 漆桥斌参加省非公党委党组织书记...
  • 海南省四川商会党支部组织会领导...
  • 商会召开第五届换届选举委员会二...
  •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曾宇...
  • 四川新认定18家省数字化转型促...
  • 2025年全省建筑管理工作如何...
  • 刷新施工“进度条” 成达万高铁...
  • 享惠主体申报免税总货值超233...
  • 海南从六大方面加力扩围推动消费...
  • “招大引强”打造先进制造业“强...
  • 海南自贸港出新规加强“二线口岸...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 第28届四川年货节 总成交22...

  • 关注商会二维码
    海南省四川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作者:海南省四川商会  2022-09-01 16:01:38  阅读:1404  字体大小:

    万昌鑫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海南珠江格瑞物业集团董事长


     

    海南省四川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海口市司法局批准同意设立,专为在琼川籍企业或个人与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生纠纷进行调解的机构。

    其任务是:

    (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

    (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4)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调解协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在琼川籍农民工服务站     下一篇:暂无
    联系我们
    商会网站备案号∶琼ICP备18002469号 版权所有∶海南省四川商会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806房
    联系电话:0898-66298289 电子邮箱∶ hnscsh@163.com   全程开发设计:海南中立科技